(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严骖与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448号原告严骖。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娟。委托代理人杨贤文。原告严骖与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印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骖、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贤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骖诉称,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上海市宝山区宝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统称系争房屋),部分承包总价款为人民币6.1万元,工期自2013年3月18日开工,至2013年5月18日竣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于2013年10月8日将工程交原告签字验收,存在逾期交房。同时,交房后原告发现如下等质量问题:卫生间瓷砖里面空鼓,造成渗水严重,导致地板霉变、墙壁涂料脱落等;阳台地砖空鼓、牢度不够;进门大地砖缺角断掉;阳台卫生间穿过水管的瓷砖用盖板盖不住;卫生间浴霸安装过程中被告换了其他的牌子,用的是杂牌,又坏了,装上去声音很响;卫生间和阳台的水斗排水管直接装在公用管道上,造成返臭,如物业更换总管,则要产生费用;阳台水槽水管现在是用软管代替,牢度不够,容易损坏,存在隐患。另外,在结算工程款方面,被告存在工程量没有做足,擅自提高单价等情形,导致多收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7,150元;2、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装潢款10,908元;3、判令被告赔偿卫生间维修费3,000元(系指请他人维修费用)及以后维修费3,000元(系指除卫生间以外的质量问题由原告自行维修,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3,000元)。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辩称,首先,被告不存在工期延迟问题。虽然系争房屋是在2013年10月8日交付给原告,但是施工过程中,原告提出门套存在霉点要求更换(由于黄梅天属正常现象),被告尊重原告意愿,进行了更换;开关插座原先提供的为森日,原告提出要求西门子,被告予以更换;墙面粉刷后,原告又要求被告将墙面重新进行粉刷。上述更换、粉刷等都需要时间。2013年10月8日结算时,双方谈好,开关插座更换、门套更换及墙面再次粉刷,被告不要原告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也拖了一点时间,结算时约定原告再给被告2,500元,但是实际上原告只给了被告2,000元。如果还有逾期违约金,原告也不可能再给被告2,000元。其次,关于工程款。如果存在多收取的款项,那么结算时原告就不应该再支付被告钱款,而且确实存在项目增加情形。再次,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卫生间瓷砖及地板问题,2014年5月,原告向消协反映后,被告上门维修过,如现仍存在渗水,被告可以去维修。卫生间浴霸确实坏了,被告修理过两次,两次都修好了。后来原告约被告再修,联系时原告未接电话,故未去再修,不是被告不维修。隐蔽工程中的排水管安装、阳台水槽软管问题如在保修范围、时间内,被告还是会去维修的。阳台地砖空鼓、牢度不够的问题如果确实存在,被告会去维修。进门大地砖有一个很小的缺角,原告是默认的,没有办法换的。阳台卫生间穿过水管的瓷砖用盖板盖不住,如果一定要维修且合情合理,被告也可以去搞好。综上,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发包人)与被告(乙方,承包人)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装修系争房屋,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61,000元,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工期从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照使用说明的第十条内容约定为3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算。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8,300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21,350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18,300元;验收通过当天支付3,050元。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该合同随附工程项目报价单,对各个工程项目费用计算进行列明,总预算为61,913.25元,双方确认以61,000元作为预算价。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原告第一次向被告支付18,000元,第二次向被告支付21,350元。施工中,被告向原告出具另外一份项目报价单,对施工中增减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进行了核算,其中减少部分工程款合计为14,768.6元,增加部分工程款为20,693.66元。经结算后,原告第三次向被告支付18,000元。工程竣工后,2013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工程保修单》,确定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工程交付日期均为2013年10月8日,保修期限从2013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9日,隐蔽工程、水、电、煤保修五年。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元。原告在交房后提出系争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故涉讼。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项目报价单、工程保修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有关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依据合同约定,如因被告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则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18日,但是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有所增加、变更,也存在更换材料等情形,故工期延长亦属正常,非被告原因所致。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款,双方约定工程预算价为61,000元,工程款分期支付。在施工中工程量有所增加、变更,双方在支付第三期工程款时就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之后在交付验收当日原告又支付了尾款。由此可见,对于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已在施工中、尾款支付时进行了两次结算并根据结算情况进行支付。现原告还对工程款结算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部分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维修,虽然原告未对其反映的卫生间、阳台、浴霸等质量问题进行确切举证,但是上述问题客观存在,仍属被告保修范围。基于双方纠纷的实际情况,可由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由原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后续问题为宜,至于维修费金额,本院酌情予以确定。而原告提及的隐蔽工程中的排水管安装、阳台水槽软管问题,目前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骖维修费2,500元;二、原告严骖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严骖负担180元,由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印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仁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