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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左永传与史春龙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左永传,史春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申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永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春龙。再审申请人左永传因与被申请人史春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盐民终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左永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其对案涉活动门面房享有物权,被申请人史春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经复查认为:2008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史春龙与再审申请人左永传签订协议书约定,左永传将自行搭建的活动门面房一间交由史春龙拆除,史春龙一次性补贴左永传另行租房经营损失5600元整(按8个月计算,每月700元)。施工结束后,史春龙负责给左永传重建活动门面房一间,确保在2009年6月底完工,如超期,则仍按每月700元对左永传予以补偿。嗣后,史春龙未能如期恢复活动门面房,左永传遂根据协议约定提起诉讼,要求史春龙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的房屋租金7700元。一、二审判决驳回了左永传的诉讼请求。左永传为此申请再审。经审查,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从双方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上看,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故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租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可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地主张权利。因此,左永传要求支付租金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左永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左永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静云审 判 员  史宏春代理审判员  何宝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凌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