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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胡某、陈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胡某,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07号原告应某某,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胡某,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某,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某与被告胡某、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紫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