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胡某、陈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胡某,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07号原告应某某,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胡某,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某,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某与被告胡某、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紫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