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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李某。被告郝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06年1月份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在南皮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郝某乙,现在孩子随被告生活。婚后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加、漠不关心、态度十分恶劣,加之双方感情基础不牢,现双方婚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孩子可以随被告生活,因原告现在没有能力承担孩子抚养费,所以原告暂时不承担抚养费,以后有能力再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在2006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郝某乙,现随我生活。在××××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毕竟我俩共同生活这么长时间了,并且生育一子,为了家庭希望与原告和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6年1月份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在南皮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郝某乙,现在孩子��被告生活。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生育子女,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勇代审判员 张 磊陪 审 员 李 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祥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