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诉前保全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繁昌县繁昌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平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繁昌县繁昌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平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诉前保全字第00004-1号申请人:繁昌县繁昌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立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吴平水,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吴平水,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申请人繁昌县繁昌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267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平水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繁昌县繁昌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67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平水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韵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