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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钱敏、钱丽娟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敏,钱丽娟,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市行初字第36号原告钱敏,女,贵州省安顺市人。原告钱丽娟,女,贵州省安顺市人,系原告钱敏之妹。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敏,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勇,区长。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负责人XX,主任。原告钱敏、钱丽娟因不服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西府房征决(2015)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敏、钱丽娟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钱敏、钱丽娟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敏、钱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敏、钱丽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帮华审 判 员  洪 云代理审判员  洪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竣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