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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回增明与张树省、李健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回增明。被告张树省。被告李健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回增明与被告张树省、李健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回增明于2015年5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树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增明撤回对被告张树省的起诉。审判长回永兴代理审判员滕树才人民陪审员韩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孙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