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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潘玉梅与李树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梅,李树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434号原告潘玉梅。被告李树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潘玉梅诉被告李树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潘玉梅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