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蔡甸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15x106 被告人刘刚刚危害公共安全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刘刚刚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蔡甸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系被害人余某甲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丙,系被害人余某甲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丁,系被害人余某甲之女。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廖斌,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人刘刚刚。2015年1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刚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及其诉讼代理人廖斌,被告人刘刚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刘刚刚在余某甲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街中刘村八屋岭项家咀的鱼池周围插木桩、架电网,准备猎捕野兔。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刚刚见四下无人,便给其架设的铁丝网通电,随后骑车回家。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刚刚来到其架设的电网处收线时,发现余某甲倒在其架设的电网边上,因碰触该电网而触电身亡。被告人刘刚刚遂将余某甲的尸体抛至鱼塘旁边的水凼里,制造余某甲溺水死亡的假象,随后将其架设的电网及相关设备收起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余某甲下肢三处皮肤损伤,均呈黄褐色改变,伤口周边见灼伤痕,气管内未见异物和泡沫,系电击死亡。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刚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要求被告人刘刚刚赔偿死亡赔偿金150739元、丧葬费1936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损失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225099元。被告人刘刚刚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辩称没有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刘刚刚在余某甲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街中刘村八屋岭项家咀的鱼池周围插木桩、架电网,准备猎捕野兔。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刚刚见四下无人,便给其架设的铁丝网通电,随后骑车回家。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刚刚来到其架设的电网处收线时,发现余某甲倒在其架设的电网边上,因碰触该电网而触电身亡。被告人刘刚刚遂将余某甲的尸体抛至附近鱼塘旁边的水凼里,制造余某甲溺水死亡的假象,随后将其架设的电网及相关设备收起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余某甲下肢三处皮肤损伤,均呈黄褐色改变,伤口周边见灼伤痕,气管内未见异物和泡沫,系电击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刚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公安人员出具的被告人刘刚刚的到案经过,作案工具的照片,证人余某丙、余某戊、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市蔡甸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刚刚的常住人口信息,以及被告人刘刚刚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50739元、丧葬费19360元、误工损失费1363元,共计人民币171462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的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的居民身份证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的身份。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街街道中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系被害人余某甲之子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刚刚采取架设铁丝网通电的方法猎捕野兔,导致他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刚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刚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当庭承认自己的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刚刚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余某甲死亡,应当赔偿被害人余某甲的近亲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要求被告人刘刚刚赔偿精神损失费,本院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要求被告人刘刚刚赔偿办理丧葬事宜期间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刚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二、被告人刘刚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死亡赔偿金150739元、丧葬费19360元、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损失1363元,共计人民币1714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洪人民陪审员  余昌盛人民陪审员  姚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