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睢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汝西、刘爱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587号原告睢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产业集集聚区振兴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焦玉珍。被告马汝西,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白楼乡郭皮村。被告刘爱莲,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马汝西之妻。原告睢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马汝西、刘爱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已支付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睢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9元减半收取1404.5元,由原告睢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赵长永人民陪审员 蒋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