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曲民初字第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285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羊圣林,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出生年月不详。被告黄某乙,出生年月不详。被告黄某丙,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