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关立云与关恒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立云,关恒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关立云,住兴隆县。电话:150xx****xx。被告关恒臣,1963年4月16日生,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乐亭县,现住兴隆县。电话:15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立云诉被告关恒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立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立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关立云负担。审判员 管长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