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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关立云与关恒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立云,关恒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关立云,住兴隆县。电话:150xx****xx。被告关恒臣,1963年4月16日生,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乐亭县,现住兴隆县。电话:15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立云诉被告关恒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立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立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关立云负担。审判员  管长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