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黄捷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秦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捷,秦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黄捷,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秦宏,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负责人孙志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怀建。原告黄捷诉被告秦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3,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已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宏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黄捷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捷撤回对被告秦宏的起诉。审判员 张慧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