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叶星亮与被告驻马店市段庄孙权贵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星亮,驻马店市段庄孙权贵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叶星亮,男,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段庄孙权贵骨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星亮与被告驻马店市段庄孙权贵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叶星亮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田朝晖审 判 员 邓卫军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