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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秀霞与天津海港盛宴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霞,天津海港盛宴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港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赵秀霞被执行人天津海港盛宴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秀霞与天津海港盛宴餐饮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仲字(2014)第3010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胡 旭代理审判员  张华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