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理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雄与汪涛、史金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雄,汪涛,史金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理民初字第34号原告王雄,男,生于1968年1月19日,汉族,四川省阿坝县人。委托代理人翁少林,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涛,男,生于1979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史金鑫,女,生于1984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法定代表人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雄与被告汪涛、史金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雄以所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6.50元(减半收取),由王雄负担。审判员 卢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