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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朱某某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6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辩护人顾鹤东,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某甲。被告人潘某甲。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5]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史某甲、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史某甲、潘某甲及辩护人顾鹤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史某甲等人在许璐(另处)的纠集下,先后参与许璐开设在本区奉城镇洪庙社区的二八杠赌场的经营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帮助联系参赌人员进入赌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史某甲参与赌场的日常活动,后负责赌场获利款箱的保管。2014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史某甲等人在本区奉城镇洪庙社区洪东村盘灶527号被告人潘某甲住处第三次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查获非法获利款现金人民币13300元、港币6500元。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乙、王某甲、窦某某、曹某某、倪某某、牛某某、季某某、鲍某某、陈某某、卞某某、史某乙、王某乙、田某、储某甲、周某某、李某甲、高某某、郭某、储某乙、姚某、黄某、刘某某、许某某、蔡某、李某乙的证言,同案犯许璐的供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史某甲、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制,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史某甲、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史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潘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