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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亨春、熊焱娥与熊家保、吴登慈共有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亨春,熊焱娥,熊家保,吴登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73-2号原告杨亨春。原告熊焱娥。法定代理人杨亨春(即本案原告杨亨春),系原告熊焱娥之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国强,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熊家保。被告吴登慈(系被告熊家保之妻)。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7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熊家保在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2015年5月1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在诉讼中达成了协议,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原、被告送达了(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前解除对被告熊家保在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户名为熊家保,账号:8101000043343XXXX,金额:150000元;户名为熊家保,账号:8102000022719XXXX,金额:100000元)。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贾泽升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