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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小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东港市黑沟水利服务站与王安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黑沟水利服务站,王安章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小字第00032号原告东港市黑沟水利服务站,住所地东港市黑沟镇西。法定代表人高祥,东港市黑沟水利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被告王安章。原告东港市黑沟水利服务站与被告王安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志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安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农业供水用户,原告为被告提供灌溉用水。2013年被告使用原告供水耕种水田2.14亩,每亩水费为37.60元;2014年被告使用原告供水耕种水田面积2.14亩,每亩水费为43.16元,被告共拖欠原告水利费172.82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理拒交,故请求判令被告交纳2013年、2014年水利费172.82元,并分别自拖欠水利费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按日承担2‰的违约金至交费之日止。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农业供水用户,被告使用原告供水耕种水田,耕种面积为2.14亩,根据政府相关文件指导价格,2013年被告耕种的水田每亩水费37.60元,应交纳水费共计80.46元;2014年每亩水利费为43.16元,应交纳水费共计92.36元,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2014年水利费合计172.8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水利费,但被告以无钱交纳水费为由拒绝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东港市物价局东价发(2013)25号文件、东港市物价局东价发(2014)49号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9号文件、黑沟镇大柴村破庙组2013年、2014年水费征收化名表、收费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用水耕种水田,故原、被告间供水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已及时向被告讼涉地所在的水田区提供供水服务,被告受益于原告的供水服务,故应及时结算水费,至今未予给付水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综上,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安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黑沟水利服务站2013年水利费80.46元、2014年水利费92.36元,并分别自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日2‰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