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某、王某甲等与王某丙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06)烟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指定由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