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86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田永红,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现关押于雷马屏监狱。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力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永红,被告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2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登记结婚后仅同居���活一个月,因感情不合常吵闹,自2012年7月底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庭审中答辩称: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被告现在已犯错误,但愿意改正,重新与原告搞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2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自2012年7月底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致原告以夫妻感情确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杨楼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资料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发生纠纷,且双方在吵闹后已分居二年以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