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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86号原告:郑某某,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某,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发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恋爱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李某甲。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我。现我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李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列举的没有事实依据。我没有动手打原告,我们婚后开始几年感情还好,且现在孩子还小��面临小学升初中的关键时刻,现在要求离婚对小孩成长有影响,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郑某某与李某于2002年正月相识并同居生活。后双方于2003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李某甲。原被告于2006年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郑某某遂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恢复的,并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祖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时亮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