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喜鹏与被告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鹏,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刘喜鹏,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鹏与被告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0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兆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原告刘喜鹏负担。审判员 郭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永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