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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刘春民与温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民,温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刘春民,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温卫平,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民与被告温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民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预交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春民负担。审 判 员  黄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