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刘春民与温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民,温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刘春民,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温卫平,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民与被告温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民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预交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春民负担。审 判 员 黄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