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金陵卢家砂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南宁市金陵卢家砂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91-1号办公楼B栋1楼。法定代表人刘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万,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金陵卢家砂场(个体性质),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村金陵旧街1队。经营者卢日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金隆卢家砂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0元,保全费557元,合计1128.50元,由原告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人民陪审员 范 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爱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