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祁板成诉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2号原告祁板成,男,汉族。被告刘晓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板成与被告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板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板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祁板成负担。审 判 长 马晓霞审 判 员 卫建宏人民陪审员 张晓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