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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祁板成诉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2号原告祁板成,男,汉族。被告刘晓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板成与被告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板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板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祁板成负担。审 判 长  马晓霞审 判 员  卫建宏人民陪审员  张晓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