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刑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洛宏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洛宏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0081号罪犯洛宏杰。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明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洛宏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洛宏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骆宏杰自入监后四十个月以来,在改造中共受到三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2014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扣30分,受到警告处分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骆宏杰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尚需继续接受教育改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宏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石松审 判 员 樊朝勇代理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