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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荣坤与刘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坤,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坤。被执行人刘勇。申请执行人刘荣坤与被执行人刘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荣坤于2015年2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勇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荣坤案款共计302900元。但被执行人刘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龙泉民保字第5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勇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房屋一套。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勇在本院辖区内的车辆、房屋、银行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刘勇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荣坤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02900元,现被执行人刘勇尚欠申请执行人刘荣坤3029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刘荣坤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