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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春宝与秦立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刑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宝,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国网吉林省职工,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秦立文,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宝与被执行人秦立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春宝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刑公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