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邢倩菡与被告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邢倩菡,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颖,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邢倩菡与被告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倩菡撤回对被告张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邢倩菡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