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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邢倩菡与被告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邢倩菡,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颖,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邢倩菡与被告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倩菡撤回对被告张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邢倩菡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