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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与葛永顺、贾秀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葛永顺,贾秀红,刘泽杰,田秀芬,刘泽彬,徐海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5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住所地,临西县珠江东路。负责人孙玉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玉磊,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永顺,农民。被告贾秀红,农民。被告刘泽杰,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田秀芬,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刘泽彬,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徐海娟,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诉被告葛永顺、贾秀红、刘泽杰、田秀芬、刘泽彬、徐海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于2015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肖振坡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秀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