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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勇与吕冠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吕冠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吕冠九,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吕冠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冠九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吕冠九名下有一辆轿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吕冠九所有皖D×××××号轿车;二、查封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良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