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邵云章、张日灿与陈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云章,张日灿,陈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邵云章原告张日灿被告陈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了原告邵云章、张日灿诉被告陈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14日,原告邵云章、张日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云章、张日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云章、张日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邵云章、张日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荣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