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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民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莫旭文、蒋秀英等与赵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旭文,蒋秀英,赵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莫旭文,居民。申请执行人蒋秀英,居民,系申请执行人莫旭文之妻。被执行人赵国海,居民。本院在执行莫旭文、蒋秀英申请执行赵国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蒙启华审判员  姚国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