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民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莫旭文、蒋秀英等与赵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旭文,蒋秀英,赵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莫旭文,居民。申请执行人蒋秀英,居民,系申请执行人莫旭文之妻。被执行人赵国海,居民。本院在执行莫旭文、蒋秀英申请执行赵国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蒙启华审判员 姚国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