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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静、程秀云与陈宪东、梁东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程秀云,陈宪东,梁东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陈静,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原告:程秀云,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被告:陈宪东,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梁东华,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程秀云诉被告陈宪东、梁东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程秀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宪东、梁东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程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陈静、程秀云撤回对被告陈宪东、梁东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静、程秀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