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商广平与胡俊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广平,胡俊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右执字第58号���请执行人商广平,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胡俊才,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58号商广平申请执行胡俊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新右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当中,被执行人胡俊才于2015年5月14日给付本案执行标的4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审判员 革 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莎其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