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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亚亚、沈军与沈军、张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亚,沈军,张永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赵亚亚,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委托代理人崔绥琴,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沈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永康,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亚与被告沈军、张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亚自愿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亚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亚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