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亚亚、沈军与沈军、张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亚,沈军,张永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赵亚亚,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委托代理人崔绥琴,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沈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永康,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亚与被告沈军、张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亚自愿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亚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亚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