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8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申请魏绪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魏绪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8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6号。负责人卢长迅,男,行长。被执行人魏绪枫,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与被执行人魏绪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魏绪枫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和街110号中和嘉园1单元4层1号(产权证号:1101069803,建筑面积178.4平方米)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200849.99元,未执行标的1200849.99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四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