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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昊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席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昊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席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714号原告重庆昊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明瑜恒康佳苑137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7707-3。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鹃,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席超,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昊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席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昊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昊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昊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昊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静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