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陕西润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仕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润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仕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陕西润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家豪,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增乔,陕西陕西润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朱仕学,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陕西润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仕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润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朱仕学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润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润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小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