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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焦士毛与刘龙芝、吴明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龙芝,焦士毛,吴明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芝,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涛,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士毛,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泽,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上诉人刘龙芝与被上诉人焦士毛、吴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龙芝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龙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龙芝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龙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京代理审判员 程 顺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