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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岩与被执行人唐孟焦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岩,唐孟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赵岩,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孟焦,女,汉族,1992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岩申请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创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