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被告程羽加、张健民、张洪峰、韩拥政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程羽加,张健民,张洪峰,韩拥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刘孝成。委托代理人王绩浩,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羽加,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健民,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洪峰,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韩拥政,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被告程羽加、张健民、张洪峰、韩拥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