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朝阳,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付朝阳,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朝阳与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孟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付朝阳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川审判员 :张丽娟审判员 :刘英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