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姚月红与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月红,邹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42号原告:姚月红,女,1963年5月7日出生,襄汾县南贾镇南刘村居民。被告:邹建国,男,48岁,盐湖区禹都市场派出所北第二家经营干菜调味品。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月红与被告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月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姚月红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