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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金国二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23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金国,1965年12月22日。上诉人韩金国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立行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在审理(2014)望行初字第00044号案件中没有主动追加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为被告,因此在本案中应当对其立案审查;本案应适用修改后的新行政诉讼法,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本案中,上诉人韩金国已针对所诉拆除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已经作出(2014)望行初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韩金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现正在审理之中。韩金国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如果上诉人韩金国认为正在审理之中的行政诉讼案件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可在该案的审理中依法申请追加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左武审判员肖志红代理审判员肖柱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