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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李力、鲍庆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涛,李力,鲍庆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81-3号申请人张涛,居民。被申请人李力,系肇事车辆鲁J×××××(鲁J×××××挂)号车驾驶人。被申请人鲍庆超,成年,系肇事车辆鲁J×××××(鲁J×××××挂)号车车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涛与被申请人李力、鲍庆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李力、鲍庆超的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涛撤回对被申请人李力、鲍庆超的诉前财产保全。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