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李力、鲍庆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涛,李力,鲍庆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81-3号申请人张涛,居民。被申请人李力,系肇事车辆鲁J×××××(鲁J×××××挂)号车驾驶人。被申请人鲍庆超,成年,系肇事车辆鲁J×××××(鲁J×××××挂)号车车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涛与被申请人李力、鲍庆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李力、鲍庆超的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涛撤回对被申请人李力、鲍庆超的诉前财产保全。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