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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华某甲、周某与华某乙、华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甲,周某,华某乙,华某丙,华某丁,华某戊,华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092号原告华某甲。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锡华。(受上述两原告共同特别授权)被告华某乙。被告华某丙。委托代理人白徐芳,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丁。被告华某戊。被告华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甲、原告周某诉被告华某乙、被告华某丙、被告华某丁、被告华某戊、被告华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甲、周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某乙、华某丙、华某丁、华某戊、华某己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某甲、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某甲、周某撤回对华某乙、华某丙、华某丁、华某戊、华某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华某甲、周某承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