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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红伟与廖国祥、付明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伟,廖国祥,付明章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1301号原告周红伟,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廖国祥,男,汉族,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付明章,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周红伟诉被告廖国祥、付明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3元,减半收取18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春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