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刑三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周晓光、陈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晓光,陈力,熊李,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三终字第0005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晓光,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黄冈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睿,黄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力,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李,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杜某,曾用名杜凌,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2015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晓光、陈力、熊李、杜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鄂黄冈中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晓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熊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宣判后,周晓光、陈力、熊李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晓光、陈力、熊李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晓光、陈力、熊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晓光、陈力、熊李撤回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周前进代理审判员 周黎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成敏 搜索“”